王小萍,毛荣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摘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实现农村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着力点。乡村振兴需要发挥法治的基础保障作用,而公共法律服务构成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展不均衡、供给不足,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创新不够。可利用数字技术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满足农民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关键词:乡村振兴;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实现农村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着力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从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乡村建设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需要探索如何推进数字技术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融合,并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从而使数字技术赋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
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
(一)乡村振兴需要发挥法治的基础保障作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容之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治理有效是基础,在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要确保农村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振兴,确保乡村振兴迈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构成乡村振兴的核心工作之一。鉴于此,在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和实施中,始终伴随着对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强调。从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出“法治乡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乡村振兴的制度化建设得以进一步提升。更重要的是,农村法治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有利于发挥好法治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能否实现治理有效是评价法治乡村建设实效的标准。就参与主体而言,治理架构中村民是必不可少的,要让村民主动参与到乡村依法治理的环节中,前提是“送法下乡”,培养其法治素养,进而满足村民“迎法下乡”的基本诉求。而要实现“送法下乡”和“迎法下乡”的统一,关键在于提高村民对法律服务资源的可获得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法律服务资源多集中于城市,受经济发展和地理区位的影响,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村民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依赖性较强。因此,加强由政府主导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成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主要是通过政府提供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满足群众学法和用法的法律服务需求,有效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对于推进城乡融合、夯实基层治理、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面临的挑战
(一)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展不均衡
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城市集中,农村较为薄弱。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总体建设水平还不高,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受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政策因素等影响,公共法律服务深入乡村存在成本较高、交通不便、补贴偏低、效率低下等问题,经济欠发达和偏远地区法律服务所需的人财物尤为不足。此外,农村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空心化、老龄化现象,在法律顾问开展实地服务等工作时,参加人员多为留守老人,参与积极性依赖于政府提供的生活物资等激励政策,而外出的青壮年则无法及时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造成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农村人口流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形成了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展不均衡和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浪费的矛盾。
(二)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足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需不平衡。一方面,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逐渐增加。乡村振兴视域下,除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化解需求外,由乡村产业发展所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化解需求也逐步增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乡镇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增加,也产生了企业合规审查、融资帮扶、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等需求。另一方面,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部分地区“气候自然条件较差、经济不发达、社会发育程度低,使本地法律服务人才‘难留住’、外来人员‘难养活’、外来人才‘难引进’,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人才数量严重不足、青黄不接、年龄老化、业务水平较低等问题普遍存在”。为解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需对接面临的困境,实践中正积极探索“政府购买与法律服务机构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模式,然而也存在地方财政资金不足导致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不强,村(居)法律顾问无法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的现象。与此同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模式,可能导致村(居)法律顾问在面对村委会和村民产生纠纷时的角色冲突、角色妥协,以及存在形式主义、行为草率、怕苦畏难、思想被动的角色失范问题。
(三)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创新不够
当下正处于全球数字化发展与数字化转型的重大历史机遇期,数字化已成为我国新发展阶段的新动能。为抓住数字化发展机遇,有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这也是“数字中国”发展战略首次写入党和国家纲领性文件。农村是整个社会发展、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的数字化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为此,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数字乡村发展战略”,将数字乡村作为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加快信息化发展,整体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之一,因而也被纳入数字乡村的发展规划。但受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心化趋势影响,部分农村地区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上进度较慢,数字化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融合程度有限,在服务方式上创新不足。事实上,在数字化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中,农村已具备提供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的物质条件。与此同时,农民的数字素养正快速提升,以线下、面对面为主的传统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群众对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三、数字技术赋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路径
(一)以数字技术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数字技术有助于解决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一是推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流动。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实现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数据资源的共建共享,缩小区域之间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展差距。如,可尝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整合高校、法学会、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法律资源,借助互联网平台为法律工作者创造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渠道和路径,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参与+整合各方资源”的公共法律服务新格局。二是推动优秀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加强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层级衔接,提高城市优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利用率,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调配体系,延伸市域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触角,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市域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缩小城乡之间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展差距。
(二)以数字技术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以数字技术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具有明显优势。对于政府而言,数字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成本,借助数字化法律服务平台的搭建,可以实现多地网络联通,资源共享,突破基层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局限。一方面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精准化、智慧化,提升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流转效率;同时,要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数据汇聚、分析和应用,进一步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随着三大平台建设一体化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向“智慧法律服务”演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创造了基础条件,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在线管理、在线反馈、在线监督、在线考核,将服务过程置于阳光下,改事后监督为全过程监督,便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接受社会和服务对象的监督,从而督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自觉履行法律服务责任。
(三)以数字技术创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方式
虽然城乡人口流动已经成为常态,但是从生产要素的角度出发,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模式下能够被有效整合,由人口流动带来的公共法律服务缺口可以得到弥合,人口流动不再成为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制约因素。数字化带来了人们生产生活、思维理念的转变,产生了数字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需求。以数字技术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可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调解等具体内容入手。比如,在法治宣传方面,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等新媒体,打造线上普法专栏,让群众及时获悉法治动态、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治素养。在法律咨询方面,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利用村组微信群主动公开法律顾问联系方式,以便当事人采取图文、语音、视频多种方式与专业律师沟通,及时解决问题,提升群众满意度。在法律调解方面,创建集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功能模块于一体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节约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成本。在公证方面,融合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手段,搭建数据贯通、智能高效的公证信息化服务网络,依托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远程视频服务点,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
四、结语
目前,相较中心城市而言,农村地区无论是数字化建设还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均相对滞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数字乡村与法治乡村的发展必须同步统筹、同步推进,并思考如何利用数字技术缩小公共法律服务在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差距。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转型这一重要领域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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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伟杰]
作者简介:王小萍(1980—),女,陕西榆林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民族宗教法律制度。
通信作者:毛荣(1992—)女,四川西昌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民族宗教法律制度。